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方道刚、崔金龙申请执行刘新建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道刚,崔金龙,刘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方道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崔金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新建,男,汉族。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方道刚、崔金龙144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元及执行费133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建在银行有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新建在银行存款146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文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