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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子静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刑初88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子静,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通辽市人,住呼和浩特市。2001年9月25日因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由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看守所。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子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慧平、代理检察员郭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子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赵子静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尚御轩饭店东面,用一根黑色木棒将奇国雄的白色路虎极光轿车的左车前门外侧及门把手盖砸毁。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事务(2016)第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砸轿车损毁价格为人民币15559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同时认为被告人赵子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同时适用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子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赵子静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尚御轩饭店东面,用一根黑色木棒将奇国雄的白色路虎极光轿车的左车前门外侧及门把手盖砸毁。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事务(2016)第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砸轿车损毁价格为人民币15559元。另查明,被告人赵子静于2017年3月27日向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同时,被告人赵子静主动赔偿奇国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奇国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黑色木棒一根,证明被告人赵子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时使用的工具。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子静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判决书证明,2001年9月25日被告人赵子静因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证明,被告人赵子静打砸的白色路虎极光轿车的所有人为奇国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子静系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网上追逃人员。经侦查人员劝说,被告人赵子静于2017年3月27日主动到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赵子静主动赔偿奇国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奇国雄谅解。3、证人证言:铁某某、曹某某证人证言证明,2016年1月22日下午,证人铁某某、曹某某驾驶的奇国雄路虎极光轿车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尚怡轩饭店附近,被一个叫”子金”的人用木棒打砸的事实。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奇某某陈述证明,2016年1月22日下午,被害人奇某某路虎极光轿车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尚怡轩附近被一个叫子金的人打砸的事实。后得到了被告人赵子静的经济赔偿,并谅解被告人赵子静的事实。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子静供述证明,2016年1月22日下午,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尚怡轩饭店附近被告人赵子静将被害人奇某某路虎极光轿车打砸的事实。后被告人赵子静对被害人奇某某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奇某某谅解。被告人赵子静于2016年3月27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6、鉴定意见: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事务(2016)第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砸白色路虎极光轿车的损毁价格为人民币15559元。7、勘验检查笔录:铁某某、曹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证人铁某某、曹某某二人分别对被告人赵子静进行了辨认,确定被告人赵子静就是打砸奇某某路虎极光轿车的人。提取笔录证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派出所从奇国雄处提取了作案工具木棒一根。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6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赵子静打砸路虎极光轿车的现场方位、车辆毁损、作案工具等情况。以上证据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经当庭举证、质证,均能证明被告人赵子静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子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5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子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子静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子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子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二、没收作案工具木棒一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 娃审 判 员  霍晓宇人民陪审员  巩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恒靖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