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梅与朱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梅,朱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224号原告:朱梅,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朱先伟,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原告朱梅与被告朱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梅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博审 判 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