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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与宝清县界谷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宝清县界谷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536号原告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法定代表人杜玉宝,职务主任。被告宝清县界谷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宝,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诉被告宝清县界谷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540元,减半收取29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福忠人民陪审员  王东海人民陪审员  王俊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