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卫华、陈素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卫华,陈素真,刘君,吕亚军,张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田卫华,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陈素真,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君,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吕亚军,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张玉平,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2017)鲁1702执1227号执行通知书起叁日内履行(2016)鲁170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亚军在菏泽佳合花园20号楼四单元401室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亚军在菏泽佳合花园20号楼四单元401室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局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