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毛海军、唐巧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海军,唐巧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502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华,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岭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柱峰,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五星岭支行职员。被告:毛海军,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巧茂,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海军、被告唐巧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毛海军、被告唐巧茂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