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晋晓薇与柴仁昉民间借贷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晓薇,柴仁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86号申请执行人:晋晓薇,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执行人:柴仁昉,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嵩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晋晓薇与被执行人柴仁昉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晋晓薇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80900元、执行费1114元。本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