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振与李井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李井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韩振,男,1988年9月4日生,满族,现住大连市开发区,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李井水,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韩振与被告李井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了(2017)辽0281民初1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17)辽0281民初186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无需法院再执行了,故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81民初1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迟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