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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姚光兵与汪海涛、房县万峪河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光兵,汪海涛,房县万峪河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光兵,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涛,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县万峪河中学。住所地:湖北省房县万峪河乡旱田村。法定代表人:杨平,该中学校长。上诉人姚光兵因与被上诉人汪海涛、房县万峪河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光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作出指令审理该案的终审裁定。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主张并没有违反“��事不再理”的原则。2.一审法院未按规定指定鉴定机构,属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汪海涛、房县万峪河中学均未答辩。姚光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汪海涛、房县万峪河中学赔偿其医疗费28572.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80元、护理费38663.6元、交通费4184元及其他损失,并申请对姚光兵是否属××,以及××与2009年的体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光兵于2009年在房县万峪河中学就读。2009年10月20日中午和晚上,姚光兵使用没有钱的饭卡连打两顿饭没有付钱,食堂管理员将此情况反映给当时分管后勤工作的汪海涛,之后汪海涛对姚光兵进行了体罚,经诊断,姚光兵右小腿和右肘部软组织损伤,后又发生呼吸道感染和陈发性高烧,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11年8月4日,一审法��作出(2011)房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姚光兵因伤致残总损失为132810.79元,由汪海涛和房县万峪河中学连带赔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履行完毕。自2011年5月5日起,姚光兵多次在十堰市红十字医院、房县精神卫生中心等医院进行治疗精神分裂症。2011年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姚光兵即确诊有精神分裂症,但在2011年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中未提及。一审法院认为,因2009年10月发生的汪海涛体罚姚光兵致使姚光兵受伤一事,已经在2011年作出判决并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就不得因此事再次向法院诉讼。至于姚光兵声称目前的××与2009年的体罚事件有关联,应当提交相应证据,否则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姚光兵的起诉。姚光兵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二审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因姚光兵两次使用未充值的饭卡到学校食堂就餐,被发现后遭到学校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汪海涛的殴打。该纠纷已经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已执行完毕。2011年5月5日,姚光兵第一次入住十堰市红十字(惠民)医院35天,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又先后15次住院治疗。2017年5月15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姚光兵的起诉,姚光兵请求对姚光兵是否属于××,以及与2009年被体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请求判决汪海涛、房县万峪河中学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2009年10月20日,因姚光兵两次使用未充值的饭卡到学校食堂就餐,被发现后遭到学校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汪海涛的殴打。该纠纷已经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已执行完毕。2011年5月5日,姚光兵第一次入住十堰市红十字(惠民)医院35天,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又先后15次住院治疗。2017年5月15日,姚光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对其是否属于××,以及与2009年被体罚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请求判决汪海涛、房县万峪河中学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请求并未在2011年8月4日作出的(2011)房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中提出,是新的诉讼请求,姚光兵本次起诉能否得到支持,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故,一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姚光兵的起诉不当。综上,一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93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 鸣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祝家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春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