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戴玉堂与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堂,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1行初46号原告戴玉堂,男,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东方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四兵,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玉堂要求确认被告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违法一案中,因原、被告就补偿问题已协商处理,故原告戴玉堂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玉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戴玉堂承担。审 判 长 郭林梅人民陪审员 杨建萍人民陪审员 赵岳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