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何霖与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霖,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944号原告:何霖。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住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杨家堡村110国道南。法定代表人:杜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的何霖诉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何霖于2017年7月17日以纠纷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何霖负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