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65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朱某,黄某1,谢耐记,黄某2,谭启聪,谢碧莹,谢碧华,刘家焜,谢万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655-6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负责人:谢超成,社长。委托代理人:伦兆煊、李伟灿,均为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兴强,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郑灿儒,区长。原审第三人:朱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黄某1,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谢耐记,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黄某2,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谭启聪,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谢碧莹,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谢碧华,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刘家焜,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谢万娣,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简称庄边经济社)分别诉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狮山镇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海区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纠纷九宗系列案件,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752-756,866-869号(具体对应关系详见附后列表)行政裁定,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庄边经济社申请再审称:一、狮山镇政府作出被诉处理决定违法,非法剥夺申诉人的答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等法定的救济权利,程序不合法。二、申诉人从来没有签收被诉处理决定,是村民在村里捡到,交给申诉人的,申诉人得到后,到区复议,收到复议后,开会准备到法院提交诉讼,但当时就发生第一村民小组组长刘炳尧被传到法院谈话,立即被拘留15天的事件,镇政府的恐吓信又发到各家各户,找律师不敢接。村小组长个个惊慌逃难,所以造成超期限的原因,这责任应由区政府来承担,不应由申诉人承担。综上,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未对被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作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就作出一、二审行政裁定,显失公正。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书及被诉处理决定。本院认为,九宗系列案均为村民待遇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争议焦点均为庄边经济社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狮山镇政府于2009年4月1日分别作出责令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白沙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白沙桥经济社)给予九宗系列案的原审第三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等内容的被诉处理决定,白沙桥村庄边村民小组均不服,分别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海区政府分别作出维持上述九份被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09年6月分别向白沙桥村庄边村民小组、白沙桥经济社、狮山镇政府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于九宗系列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庄边经济社作为原白沙桥经济社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其不服狮山镇政府作出的九份被诉处理决定,分别于2015年7月-8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一、二审法院均以超期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均无不当。庄边经济社申请再审主张,其超过起诉期限有正当理由,原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及九份被诉处理决定,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庄边经济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庄边经济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杨雪清代理审判员 李穗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桂宜附:(2016)粤行申655-663号对应关系列表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原二审案号申请再审案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朱某(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752号(2016)粤行申655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黄某1(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754号(2016)粤行申656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谢耐记(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867号(2016)粤行申657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黄某2(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753号(2016)粤行申658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谭启聪(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756号(2016)粤行申65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原二审案号申请再审案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谢碧莹(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869号(2016)粤行申660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会禾五村民小组谢碧华(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866号(2016)粤行申661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刘家焜(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755号(2016)粤行申662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谢万娣(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868号(2016)粤行申663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