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红霞、吴建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红霞,吴建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153号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剑阁县。法定代表人:李辉,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男,该社校场坝信用社主任。被告:杨红霞,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吴建春,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红霞、吴建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蒲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