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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蔡永刚申请执行常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刚,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77号申请人:蔡永刚,男,1976年11月1日生,满族,住兴城市。被申请人:常江,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兴城市。蔡永刚申请执行常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辽14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蔡永刚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