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李安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李安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黄山乡黄山村人。被执行人:李安心,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系壶关县龙泉镇下内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李安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427执18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