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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宝刚与被上诉人付建、方丽娇、王锦原审被告李广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刚,付建,方丽姣,王锦,李广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刚,男,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太和镇太和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勋,黑山县镇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建,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南关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丽姣,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黑山县黑山镇西石龙胡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锦,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友谊胡同。原审被告:李广海,男,1960年6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太和镇太和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系李广海之子,198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太和镇太和村。上诉人李宝刚因与被上诉人付建、方丽娇、王锦,原审被告李广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宝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玉龙审判员  李 阳审判员  方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