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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涛与长沙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长沙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080号原告:江涛,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李梦梦,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依平,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欧阳阳波。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涛与被告长沙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江涛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