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朱云青、王靖瑜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云青,王靖瑜,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撤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征,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内蒙古至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青,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靖瑜,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英,总经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青、王靖瑜、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交纳。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陪审员 云 俊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