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某变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9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曾用名孟国庆,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孟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遂向何某借用的驾驶证,并将该驾驶证上何某的照片更换为孟某本人的照片,重新塑封后使用。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孟某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悬挂临时号牌为豫N×××××的小型轿车,途径沈海高速苏通大桥北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孟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变造的驾驶证物证照片;被告人孟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何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机动车详细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制作的现场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变造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孟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监管条件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孟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驾驶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缪俊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梦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