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爱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爱亲,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爱亲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爱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张爱亲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虞城县张集镇韩集村村民纪某,后张爱亲以和纪某谈对象结婚为由,先后以买衣服、要彩礼等借口骗取纪某人民币99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爱亲家人退回赃款10100元,已返还被害人纪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爱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凭单、扣押清单、收条及谅解书、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纪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爱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家人能代其全部退回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爱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侯 文审判员 傅玉杰审判员 杨海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