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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某、孟某1等与孟某3、孟某4等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孟某1,孟某2,孟某3,孟某4,孟某5,孟某6,孟某7,孟某8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85号申请人吴某,女,195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孟某1,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孟某2,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孟某3,男,195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孟某4,男,约51岁,汉族,住北京市。被申请人孟某5,女,约64岁,汉族,住北京市。被申请人孟某6,女,1955年3月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孟某7,女,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被申请人孟某8,女,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吴某、孟某1、孟某2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按份共同所有的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按份共同所有的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