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李同吉、张振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同吉,张振芳,朱家美,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孙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同吉,男,195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芳,女,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家美,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黄川镇党政路。法定代表人:张允和,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堂,东海县黄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树荣,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上诉人李同吉、张振芳、朱家美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兴农合作社)、原审被告孙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7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同吉、张振芳、朱家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同吉、张振芳、朱家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同吉、张振芳、朱家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李同吉、张振芳、朱家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洋审判员 刘 场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