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志强、胡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胡水生,杨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246号申请人刘志强,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胡水生,男,1961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经商,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杨金兰,女,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刘志强诉被执行人胡水生、杨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水生、杨金兰借款1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9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水生、杨金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英审 判 员 毛远聪审 判 员 邹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邓逸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