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峰、宋荣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峰,宋荣坤,刘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吕峰,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宋荣坤,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春荣,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峰与被执行人宋荣坤、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宋荣坤、刘春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春荣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