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刑更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雷彦道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彦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245号罪犯雷彦道,绰号燕青,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包青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彦道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雷彦道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包少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定罪部分,撤销原审量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0日入监执行。2017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报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雷彦道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彦道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记功四次。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罚金履行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彦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彦道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十天,刑期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