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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生龙于被执行人罗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龙,罗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王生龙,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罗毅军,男,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王生龙依据(2016)宁0425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罗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生龙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