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生龙于被执行人罗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龙,罗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王生龙,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罗毅军,男,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王生龙依据(2016)宁0425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罗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生龙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