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文武与周君、黄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武,周君,黄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武,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相荣(特别授权),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君,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黄红兵,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周文武与周君、黄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沈鹏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文武以已与被执行人周君、黄红兵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文武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