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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萌与聂刚、吴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萌,聂刚,吴绍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660号原告:丁萌,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聂刚,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被告:吴绍玲,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萌与被告聂刚、吴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