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萌与聂刚、吴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萌,聂刚,吴绍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660号原告:丁萌,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聂刚,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被告:吴绍玲,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萌与被告聂刚、吴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