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广益诉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益,黄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民初第661号原告张广益,女。被告黄李,男。原告张广益与被告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广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万,利息12600元,本息合计32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交通及误工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4日,被告黄李以美容美发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黄士福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张广益系黄士福之妻,2016年12月8日,黄士福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借款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李答辩称:借黄士福本金20000元属实,但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因经济困难,愿意十年之内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4日,黄李向黄士福借款20000元,并出示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黄士福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黄李2015年7.24”。2016年12月8日黄士福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妻张广益及其子女多次向黄李催讨该笔借款无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李向黄士福借款,并出具欠条,债权债务明确,黄李与黄士福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黄士福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张广益做为法定继承人对该笔借款向被告黄李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李辩称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故应当不予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黄李辩称因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现在要求还款不合理的主张,本院认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故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及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黄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广益借款本金20000元;2、驳回张广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黄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