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泸州高远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代华、陈飞宇、苟晓琴、白兴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高远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陈代华,陈飞宇,苟晓琴,白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高远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兵,经理。被执行人陈代华,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飞宇,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苟晓琴,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白兴友,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818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412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