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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泸州高远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代华、陈飞宇、苟晓琴、白兴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高远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陈代华,陈飞宇,苟晓琴,白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高远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兵,经理。被执行人陈代华,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飞宇,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苟晓琴,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白兴友,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818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412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