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8年11月4号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1月裁定从2017年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某在金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资2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某2017年2月到7月份在金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资计12600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金溪县支行账号:1511206029200129927-1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