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彬与大庆市三利经济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大庆市三利经济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王彬。被执行人大庆市三利经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商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商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