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杨伟添、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杨伟添,陈美玲,杨广全,池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978号之一原告:王伟,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伟添,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美玲,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杨广全,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池翠莲,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杨伟添、陈美玲、杨广全、池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99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杨伟添、陈美玲、杨广全共有的位于清远市佛冈县碧桂园清泉城林泉谷十街6号702(产权证号:粤20**佛冈县不动产权第0006240、0006241、0006242)。2017年7月17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同时申请本院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杨伟添、陈美玲、杨广全、池翠莲的起诉;二、解除对担保人涂雄飞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凤南支行的账户为:80×××08内存款2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杨伟添、陈美玲、杨广全共有的位于清远市佛冈县碧桂园清泉城林泉谷十街6号702(产权证号:粤20**佛冈县不动产权第0006240、0006241、0006242)的查封。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20.1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4940.13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