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蓝磊与黄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磊,黄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574号原告:蓝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小英,广西飞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福东,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瑶族,现住河池市。原告蓝磊与被告黄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磊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磊负担。审判员 欧继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