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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谭显全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全,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210号原告:谭显全,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诉讼诉讼代理人:杨贵友,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健,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谭显全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显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显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显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谭显全负担。审判员  于中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