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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胜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发,蒙明富,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957号原告:杨胜发,男,1966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杨振雨,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利,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明富,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69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0183774D。法定代表人:陈传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其伟,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18号凤凰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7866269XT。法定代表人:皮长明,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77448M。法定代表人:杨帮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杨胜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蒙明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因原告杨胜发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余宗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姝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