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广有与王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有,王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474号原告朱广有,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王李军,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有诉被告王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文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