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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40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高俊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高俊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4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望海东路28号。负责人:鲁红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明,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高俊强,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高俊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微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