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智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951号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29号(苏杭义乌城)。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进,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湖南省洞口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唐智生,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唐飞龙为房屋共有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