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家资、黄兰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资,黄兰云,王家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家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兰云,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家练,1960年6月12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家资与被执行人王家练其他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王家练执行标的60400元,已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07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盛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