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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行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旭与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02行初348号原告刘旭,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地址贵阳市黄山冲路。法定代表人余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珍,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诉被告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旭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旭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旭负担。审 判 长  姚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宇洋人民陪审员  韩 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鹏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