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与贺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贺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某某、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59186.37元及其利息,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3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白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贺某某、白某某负担申请执行费78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辛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