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465号之一被执行人周勇,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高中文化,原系湖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办事处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湘潭县,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周勇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鄂011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周勇下达执行通知书,追缴被执行人周勇挪用的赃款741351元,负担执行费981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勇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勇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且正在服刑,无收入来源,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