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宝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五莲嘉泰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宝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五莲嘉泰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宝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五莲嘉泰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宝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嘉泰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即商初字第26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