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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行审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邢金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邢金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1行审342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利军,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邢金濮。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邢金濮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在卫辉市后河镇邢李庄村村东自家责任田占用土地1875.73平方米建饭店、停车场一处,建筑总面积240.94平方米,现已建好,砖混结构,坐北朝南,场内水泥硬化地面面积4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109.72平方米,占地位置符合后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基本农田)1765.87平方米,一般耕地0.14平方米,占地位置均不符合后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邢金濮15日内退还在卫辉市后河镇邢李庄村村东非法占用的1875.73平方米土地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卫辉市后河镇邢李庄村村东非法占用的1766.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建筑物面积221.74平方米和水泥硬化地面面积45.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以邢金濮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765.87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计44146.75元;耕地0.14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1.4元;建设用地109.72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计329.16元;罚款共计44477.31元。同时查明,该处罚决定的第2项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邢金濮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7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即对邢金濮处以罚款44477.31元的行政处罚准予执行。审判员  任全枝审判员  孙西军审判员  刘玮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