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45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58年1月18日生,,住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海,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生,,住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祥,男,汉族,1966年7月1日生,,住镇江。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玉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