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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席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席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1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席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席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