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席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席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1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席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席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