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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华与被告徐勤战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华,徐勤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3972号原告:李永华,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檀都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7803188318。被告:徐勤战,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泉源乡东夹埠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50312751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华诉被告徐勤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勤战所有的价值677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勤战所有的价值677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文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