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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终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开军、苟春枝与周润发、郑晓芳、武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开军,苟春枝,周润发,郑晓芳,武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开军,男,汉族,1967年11月9号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苟春枝,女,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润发,男,汉族,1997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芳,男,汉族,1992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冰,男,汉族,1997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9069857310。法定代表人:熊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刚,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开军、苟春枝因与被上诉人周润发、郑晓芳、武冰,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主体,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开军、苟春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易 平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杨梅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