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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泽英与杨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英,杨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092号原告:李泽英,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台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杨艳春,女,1964年3月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李泽英与被告杨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泽英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泽英负担。审判员  赵婧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学 搜索“”